領海、公海是什麼?台灣領海範圍?經濟海域是公海嗎?
內水?領海?鄰接區?為什麼要有領海?
內水是什麼?
在領海基線劃設完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圖中位於領海基線的海域為「 內水 」(藍綠色範圍),一般的國家在內水水域能夠行使完整的主權,普遍來說外國的船隻是不能任意航行在他國內水水域的。
領海是什麼?
接下來從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海浬的範圍,則是我們所耳熟的「 領海 」(黃色範圍),對於擁有領海的國家通常能夠行使大部分的主權。不過在特定情況下,會考量船隻航行的因素開放給他國商船通行,只要通過的船舶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可。
【房感小教室】
前面有提到我們的「領海基線」是以直線基線為原則喔!
鄰接區是什麼?
最後從領海再向外延伸 12 海浬的範圍,就是所謂的「 鄰接區 」(藍色範圍),設置鄰接區的目的是為了做領海的緩衝區,在緩衝區中沿海國能夠行使的權利更少了,主要以行使海關、財政、移民以及衛生相關等等的主權。而在鄰接區中,沿海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12海浬多少公里?
其實 12 海浬相當於 22 公里喔!
東沙群島是中華民國的嗎?
東沙群島的所屬一直都是大家關注、模糊的焦點。筆者只能說:東沙群島是中華民國(台灣)的!相信許多人都聽過東沙群島但對他並不了解,東沙群島大約位在台灣西南邊 445 公里,雖然目前東沙島沒有常駐人口,但有海巡署官兵、研究員常態駐守於島上。或許是因為近年來由於中國和越南陸續宣稱擁有東沙海域的主權,非法漁民問題持續困擾著臺灣,才讓大家誤以為東沙群島並非台灣的重要國土。
過去對東沙群島這座島嶼的歷史記載並不多,不過取名為「 東沙 」則是康熙皇帝 1820 年將其正式納入清國的版圖時的別稱。在 1945 年二戰結束之後,日本放棄了臺灣與澎湖的領有權與請求權,原本高雄市所轄的東沙島當然也一起變成蔣介石(蔣中正)所率領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權所管,因此在領海範圍圖中的左下角,我們仍能看到以東沙群島的基線所劃設的領海範圍喔!
公海是什麼?有什麼限制?
「 公海 」顧名思義為公共的海域,原則是對所有國家開放的,不論是不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 1982 年《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特別保障了公海使用上的自由,並稱之為「 公海自由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管線和電纜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以及設置人工島自由。
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任何國家不能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主權之下。在公海航行的船隻只會受到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喔!
經濟海域是什麼?經濟海域範圍?
「 經濟海域 」較準確的名稱叫做「 專屬經濟區 」,範圍是指領海基線起算向外延伸 200 浬(370.4 公里)的海域,國家可以主張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至於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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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遇到兩國經濟海域重疊時,時常引起漁業資源的爭執,面對這種情況公約也有提出兩種主要方法:一為協商劃界,重疊海域的國家之間可以協商劃出屬於各自的專屬經濟區;二為合作發展,重疊海域國家可以選擇不要劃分出各自的專屬經濟區,然後一起共同開發重疊海域,皆以和平以及安全為出發點進行資源的協商分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什麼?
過去因為海洋資源及領海主權衝突,讓許多國家無法行使該有的權利,因此在 1982 年聯合國通過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在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來滿足國際交通、海洋相關研究、保育保全海洋環境等等的和平用途,同時也保障了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該國家屬於沿海國或內陸國。
而雖然有了海洋法公約,仍然有許多國家因為國家主權認定、經濟海域資源分配不均而形成衝突。對此,海洋法公約中也提出了四種爭端解決的機制,並會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特別仲裁法庭等等機構進行衝突的解決。
【房感小教室:全球海洋公約是甚麼?】
《 全球海洋公約 》是根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的規定所擬定的國際文書,主要以「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和永續利用問題進行討論,如避免漁業資源的過度捕撈。本公約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聯合國通過,但目前仍需等待 60 個國家完成簽署批准,公約才正式生效並具備法律效力!
領海、公海、經濟海域比較!
項目
領海
經濟海域
公海
水域範圍
領海基線外伸 12 海浬
領海基線外伸 200 海浬
公共的海域
國家權利
可行使主權
可主張專屬經濟區
不可行使主權(僅船旗國)
使用方式
海關、財政、移民以及衛生業務
經濟性勘探和開發、養護海床及自然資源
航行、飛越、鋪設電纜、捕魚、科研自由
【資料來源】
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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